简体 |繁体 | English  
国际新闻 中国新闻 大地栏目组 亚太经济 廉政反腐 体育 书画家 军事 教育 公告
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发布时间:2020/8/12   来源:新华社   记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责编:周勇

要  闻
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同杜达、拉赫蒙通电话
中央有关部门听取香港各界对完善"爱国者治港"有关制度的意见 夏宝龙出席
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 汪洋出席
法国前总统萨科齐被判3年有期徒刑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4日召开
中国脱贫成绩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
暂停台湾菠萝输入大陆完全合理必要
中央政治局委员 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党组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姓  名
身份证号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中国网 人民网 新华网 亚太经济新闻网 凤凰通讯社 中国网传媒经济  中国青年网 华讯网 央视网 央广网 映象网 凤凰网 中联部 中国新闻网 龙子网 国新办 中国网信网 未来网 中国纪委监察部 中编办 紫光阁 法制网 中青在线 微信公众号  
  主页  关于我们  会员专区  网址:www.cinm.hk  新闻热线:18137825188  豫ICP备170509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