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是中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典型范例,“枫桥经验”涉及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诸多方面。“枫桥经验”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基本遵循,标准化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目标追求,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枫桥经验”的符号化治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面对“维权”与“维稳”陷入尴尬境地,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乡村治理法治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体系建设,健全乡村治理法规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探索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路径。由中共海南省政法委员会主管、海南省法学会和海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海南法学》(主编童光政,副主编吴健、吴家杨、朱绵茂、张治国),2020年第2期开辟“热点聚焦”栏目,发表宋才发、郭婧《“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探讨》论文(由副主编张治国任责任编辑)。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探讨
宋才发 郭婧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阳 550025)
一、“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缘起
(一)“枫桥经验”是中国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典型范例
“枫桥经验”是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统一,具有不断开拓创新的优秀品格,是中国向世界贡献的一个重要智慧和经验。自20世纪60年代初以来,“枫桥经验”从依靠和发动群众的社区治理样板,发展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1]的新时期社区综合治理新典范。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和历史背景下,“枫桥经验”始终坚守“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初衷”不动摇,坚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提升,不断丰富和完善其内涵。“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旺盛生命力,既为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累了实践经验,也为现代社会治理创造了理论经验。今天的“枫桥经验”既是对昔日精神的传承弘扬,也是对其经验的拓展创新。从1963年毛泽东亲笔批示到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指示推广,再到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的再次强调,该综合治理经验已经与时俱进地迈过56个春秋 [2]。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学习和推进“枫桥经验”,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枫桥经验”涉及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诸多方面
在空间维度方面,需要把“枫桥经验”这个在特定地方、特定时期的基层治理经验,上升到乡村治理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对“枫桥经验”的学习和借鉴,主要是把它运用于社会治理的公安、综合和“维稳”领域。中共十九大以来,该治理经验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治安综合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文化品味优先提高”[3]的治理新模式,在乡村治理能力建设、标准建设诸多方面已显现成效。尤其是“枫桥经验”中的“治理标准化体系”,既催生了标准化与智能化的有机结合,又促使自治、法治与德治实现有机融合,乡村治理通过标准化而实现法治化,“标准”与“法治”之间呈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融洽关系。“枫桥经验”在实现乡村治理精细化目标、规范乡村治理行为、落实治理过程监督和治理效果评价诸多方面,初步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因此,本文拟就“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二、“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理论
(一)“枫桥经验”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基本遵循
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枫桥经验”,确实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特征和意识形态价值。它融合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被普遍公认为乡村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熟和完备,为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建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了法治保障。然而在当下广袤的乡村社会里,乡村治理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实践还刚刚起步,是新时代城乡协调治理和统筹发展的一块短板。主要原因是乡村多数人口在刚脱离贫困之后,文化素养和法治观念仍然偏低,乡村各种因利益矛盾引起的“突发事件”并没有完全停息。乡村居民对政治参与、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要求又是如此强烈,这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新现象;乡村居民对农村发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平正义的需求如此高涨,也是过去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新鲜事情。必须借助“枫桥经验”树立基层政府的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宣传常规教育和制度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乡村法治文化。乡村法治建设水平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局息息相关。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和谐社会构建目标的最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上。乡村社会依法治理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就在于“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权责清晰”[4],故依法治理是新时代最优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当下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实践中,必须把村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目标,时刻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借鉴和效仿“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把乡村社会基层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把各类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标准化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目标追求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体推进,“标准化+”已成为我国各种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基础[5]。2015年12月国务院对标准化体系建设的作用和价值给予高度评价,标准化研究成了理论与实践探讨的前沿,标准化成为现代化国家建设和现代化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标准”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标准”仅是指经过国家认可的正式标准,广义的“标准”还将非国家机构制定的“非正式”标准囊括在内。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自2014年以来共制定出台了22项“具体目标”,基本上涵盖了乡村治理的主要方面,初步形成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标准体系。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城乡社区治理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基础通用、管理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标准。”[6]其目的就是以标准化促进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2018年以来,“标准化”正式成为既是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基本路径,又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目标的示范经验。
(三)标准化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乡村治理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治作用和自治能力[7]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在论述“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时候,对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之间的次序重新做了调整[8]。“枫桥经验”本质上就是实践自治、法治与德治的结晶。譬如,“枫桥经验”中的“自治”,深刻体现了村民是社会治理的“主角”,“枫桥经验”是对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总结;“德治”是“枫桥经验”中的主要的治理方式,如强调乡邻乡亲要“以和为贵”,枫桥派出所民警“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就是要自觉做到“八个一”;“枫桥经验”中的“法治”,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注重发挥政策、村规民约、习惯和法律的作用,突出法律法规的教化作用和司法的独立与尊严。标准化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工具”,有益于推进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2015年枫桥镇印制了《村级权力清单手册》,依据规范提升了民主治村的标准,对村级财务管理、招投标管理、村集体资产管理等公共事务,分成13大类36个具体门类的操作流程,依法依规推动村级自治规范有序运行[9]。标准化在“枫桥经验”中占有突出的核心地位,要做好“枫桥经验”在乡村治理中的普适化工作,就必须从思想上、理念上把它制度化和法治化,促使“枫桥经验”在乡村治理中,成为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实践价值。标准化既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核,又是检验“枫桥经验”治理成效最为关键的要素。乡村治理可以通过标准化的方法,科学设定量化的考核标准、制定奖惩措施,使所有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主体,都能因绩效而获得奖赏、因失职、过错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因而标准化有益于建立和完善乡村治理的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是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两大战略任务的重要抓手。“枫桥经验”有关《村规民约制定修订规范》的标准,对塑造乡村振兴的新秩序、新模式,生成乡村振兴的新业态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引意义和推广价值。制定标准和制定法律规范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无论如何,两者都是乡村治理的规范和准绳,标准对法治具有补强的作用,如填补法律的空白、弥补法律的局限性等,不失为促进乡村治理法治统一和贯彻落实的有力帮手。
三、“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枫桥经验”的符号化治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法治化治理”是当今社会“制度化治理”的核心和归宿。必须正视“枫桥经验”是在1963年“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情势下萌生的,在文化大革命“文斗要比武斗好”的背景下曲折发展起来的,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中成熟定型的。由于受时代局限性的制约,“枫桥经验”在产生社会治理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带有自身不可避免的某些负面效应。即使说它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文化符号”,有可能被极少数人曲解和利用,以此作为达到谋求私人利益的手段。譬如,民警在路边执勤“查酒驾”的时候,当事人及其亲属不配合检查。当派出所传唤肇事者的时候,周边群众却认为,这点小事何必还来抓人呢?[10]但民警往往只注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纠纷“化解”的方式和途径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由此带来社会治理的“后遗症”通常欠考虑。当下的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社会觉悟、文化水平、法治理念,与“枫桥经验”的本质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这是大多数领导者和大部分枫桥人所不愿看到的。“枫桥经验”有其丰富的内涵和实践逻辑,“枫桥经验”中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意是指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前提下,崇尚法治理性和“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先进典型”光环下的枫桥镇,无时无刻不在传递着正能量和发挥示范作用。因而“枫桥不能出事儿”“枫桥不能被抹黑”,已经成为枫桥镇各级党政领导和当地大多数“枫桥人”的共识。实事求是地说,“枫桥经验”也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所有矛盾都不上交”。其实对于那些触犯法律底线、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人,枫桥镇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同样是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的。绝不会因为枫桥司法干部为了“保典型、怕出事”,就可以对“严格执法”打折扣,对少数违法犯罪行为姑息养奸。当然盛名之下的“枫桥经验”,在国家树立典型、社会崇拜典型和枫桥人维护典型的过程中,“符号曲解”往往也易于造成治理目标和治理手段的本末倒置。
(二)“枫桥经验”面对“维权”与“维稳”陷入尴尬境地
法治文化建设的根基在乡村,重点和难点也在乡村。有些村民“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闹访”“缠访”的事情常有发生。说到底法治文化在乡村的缺失,既是村民“信访不信法”的重要原因,也是村级干部贪污腐败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从乡村法治文化缺失的内容上看,缺失的不只是传统法治文化,而且包括法治思维、法治规范等。由于人们的法治思维尚未形成,于是在乡村出现村干部“官本位”理念重于法治思维,村民遵从“习惯”先于法治思维;在乡村里人们说话办事,遵循“习惯”多于“法律”;遇到麻烦事情的时候,最先想到的是“找关系”信访、上访和闹访,而不是“找法律”尽快妥善地解决问题。从社会治理的技术层面上看,传统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在“枫桥经验”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不少实际困惑。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广袤的乡村里,老百姓熟知的“村规民约”和“习惯法”中的“自治性”原则,就与法律、制度中的“合法性”原则相冲突。即是说村规民约和习惯法中的某些“习惯”性东西,易于成为阻碍村民群众接受法治理念、引发当地新矛盾的诱因。要想从治理规范上厘清和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加大乡村法律制度建设的力度,剔除村规民约中那些与民主法治格格不入的陈规陋习,促使“村规民约”和“习惯法”在价值取向上,自觉地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靠拢,使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逐渐与法治规范相辅相成。在如何看待和处置“维权”与“维稳”的问题上,“枫桥经验”自始至终定位于社会“维稳器”的角色,并且不断地探索“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新思路,这一点即使在当下的乡村治理中,也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各地乡村社会情况千差万别,必须妥善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将治理主体地位还给村民,把村务治理的“决策权”交给群众,让村民群众由原来村庄事务“旁观者”的角色,转换成为“乡村治理”“乡村振兴”主体的角色。乡村领导干部要缓解乃至消除“维稳”压抑感和焦躁心理,逐渐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实现“维权式维稳”。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治的成功实施,从制度上为“维权式维稳”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法治转型迫切需要每一个公民(无论是当官的还是普通百姓)具备“公民德性”,法治社会的发展须臾不可缺少公民德性;公民德性建设是依法治国之基石;“好公民”是实现法治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但目前一些乡村社区仍然存在法治规范缺失的情况:基层法律规制缺乏实效,组织纪律不严明,村干选举考核体制尚存漏洞,违纪乱法、贪污腐败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需进一步完善[11]。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规体系建设,既包括“法治硬件建设”,也包括“法治软件建设”。这里的“法治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立法制度、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关等起支撑作用的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法治软件建设”则包括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法律解释方法、法治信仰等保障法治基础设施得以运行的方式和手段。法治硬件建设与法治软件建设两者之间,就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只有在“法治硬件建设”和“法治软件建设”双管齐下的条件下,才能够建成乡村治理健全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毫不掩饰地说,目前多数地方乡村治理的“法治硬件建设”和“法治软件建设”都不完善,基本上没有建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后,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已经不再满足于一般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层面,人们期盼法律运行能够更多地体现人民意志和人性化,更有利于实现普通民众的各种利益诉求。因此,乡村基层政府需要恪守诚信原则,维护政府诚信权威;乡村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素养水平直接关涉到乡村治理实际效果的好坏。法治思维在这里主要是指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观察和思考社会治理问题、引领社会发展;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处置社会问题,尤其要依照法治思维来行使权力,做到说话办事“合法化”“合理化”,决策执行“于法有据”。这既是对乡村基层领导干部的能力要求,也是对基层干部提高法治素养的基本考核。乡村治理法治化不只是考验每一个基层干部对法律的认知能力问题,而且更多的是考验基层干部崇尚法律和信仰法律的基本素质问题。所有这些,都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须臾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四)乡村治理法治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要求
21世纪“枫桥经验”集中展示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的要求和智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综合治理精髓,对于如火如荼的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来说,确实具有无与伦比的作用和意义。要在新时代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各项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因为乡村是我国社会的最末端和最基层,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要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和坚持“枫桥经验”治理模式,基层干部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乡村所有问题、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当下乡村法治建设的现实状况与“枫桥经验”的要求相比较,还存在着法治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立法思路上,“城乡治理二元分立”对乡村社会治理产生了思路误导。表现为一些地方立法技术粗糙,对不同法律位阶的理解有误差,致使不同部门规制冲突,法律责任主体混乱;(2)在执法上,目前乡村治理仍然存在“命令—服从”的老套路,多数干部和执法人员仍旧习惯于“行政命令”和“强制推行”,有不少地方仍然存在“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现象,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3)在司法上,存在着司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权能配置不当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尤其是由于权力运行机制不太科学和办案人员作风不过硬,致使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缺乏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不公的问题;(4)在乡村治理上,部分村民学法、尊法、信法、守法和用法意识淡薄,依法解决乡间邻里矛盾纠纷意识不强,“遇事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有些人“信访不信法”,部分乡村干部也存在法制观念淡薄问题,致使有些地方仍然存在知法犯法、以身试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的问题;(5)在公权力监督上,由于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权力监督体系,地方人大监督刚性不够,加之我国各层次监督体系不太完善,因而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监督措施不力、监督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有些地方对行政执法过错、司法过错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枫桥经验”视阈下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体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乡村治理法治体系建设,必须借鉴和效仿“枫桥经验”,把凸显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党的领导和实施依法治理融合为一个整体,结合各级政府工作重心向基层下移的实际,把新“16字方针”落实到乡村治理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去。具体地说,就是要切实落实好如下几项工作:(1)激发乡村社会主体参与治理。“村民自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村民既是当下乡村治理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乡村治理的关键主体。昔日“枫桥经验”是靠“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取得的,今天实施乡村治理同样需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只有充分发动群众,才能凝聚亿万民众的智慧,实现乡村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这就要进一步疏理政府与村民之间良性互动的渠道,进一步提高政府政务公开透明度,为基层民众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平台,为村民及其他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留出足够的“自治空间”;发挥基层党组织协调和核心领导作用,坚持“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路径,注意发挥“新乡贤”的积极作用,学会运用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内生制度解决乡村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促使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内生制度等成为乡村治理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依法行使、监管公权力,基层政府要严格执行“问责”制度,监察机关强化监督与调查机制。(2)依法推进乡村法治实践进程。“枫桥经验”的核心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治理制度建设体系是党委、政府、社会、公众、法治多方协作的治理体制[12]。我国乡村治理专业、区域和法等层面的实现,需要依靠群众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促进乡村社会合理、合法、有序发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展多元主体参与渠道,实现政府与公众有效互动。(3)依法创建治理工作重心下移的法治化模式。“枫桥经验”的治理优势是把人力、财力、物力主要有效资源投入到基层,保证基层治理的长效性。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基层调解机构建设,在源头上控制基层矛盾纠纷的产生与恶化;根源遏制、应急处理和“机动管理”协同配合,抓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13];重视“事前预防”和“治本管理”,完善预警、化解和处置矛盾纠纷的系列机制。(4)在法律的规定下,完善农村矛盾纠纷综合处理化解体系。“枫桥经验”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坚持“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为此就需要构筑乡村治理的防控网络体系,依托大数据智能平台,依法建立乡村治理智能化。要优化综合治理资源配置,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水平;要打造本土特色的征信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要建立不同类型矛盾采取不同方法解决的工作体系,根据不同类型矛盾予以区别对待,严格实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同时并举。深度构建乡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多方力量依法协同共治的农村综合治理模式,既能有效化解乡村社会矛盾,又能有效解决当地村民的合理利益诉求。(5)依法完善乡村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全面构建乡村治理绩效评价体系,就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基层干部年终述职考核制度,严格履行对“懒政”“滥政”“乱政”的问责制度,运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手段,形成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增强乡村治理绩效考核的合力和实际效果。
(二)健全乡村治理法规体系建设
乡村是社会的细胞、国家治理的基础。新时代乡村治理不仅要突显国家制定法的“硬法”权威,而且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之类“软法”的作用,促使两者在乡村治理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乡村善治则天下善治,乡村治理必须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枫桥经验”正是通过村规民约这类村民高度认同的“软法”治理方式,较好地实现了把乡村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建立健全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在“枫桥经验”的视阈下,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制度创新”和“以人为本”,完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创新乡村治理服务体系,健全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乡村治理提供法治路径。(1)在决策体系方面,利用“五议一创”机制、“三上三下”等民主决策程序,建立基层政府公共决策机构,及时了解和征集社情民意;完善政府各部门办事公开程序,对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公共决议制度;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执政党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2)在立法方面,完善基层治理的法制体系。依法及时制定、修订服务基层的法律规范,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和法规体系。(3)依法加强重点领域的地方立法。譬如,民族自治地方不仅要充分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而且要充分运用国家法制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在涉及农牧民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方面加强立法,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准确回应民族地区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3)依法利用、内生制度功能。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4]和《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15],紧密结合当地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有效引领乡村民主法治建设,健全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及时修订和完善民间规制制度。
(三)推进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政府政务服务的关键就在于“便民”,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至上”的理念,以便利、利民和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本质要求。(1)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办事慢”等现实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结合新时代推进“枫桥经验”的实际需要,要求各级政府机关深入学习和借鉴“枫桥经验”,尤其是乡镇一级的政府服务窗口,形成方便、快捷、简易、及时、纠错、问责等整体性、系统化以及网格化的服务式的办事机制[16]。(2)政府要提升应对时代变化的学习能力和应对能力。面对新媒体、物联网的发展趋势,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和网络舆情应对能力,以“统筹整合、推进集约化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好“政务云”作用,推进信息系统运维和建设统筹、推动系统间数据共享。将政府在网络平台的官方窗口——“政务微博”,变为新媒体时代“枫桥经验”的网络实践模式。利用科学技术健全新时代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治理式“政务微博”是政府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需要。社交新媒体和办公电子化已成为考验政府对其行政形象、信息传播、意识形态把控、危机应对等综合把控能力的公共窗口。电子化、智能化能够直接提供并开展政府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务监督,提供具有一定“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的舆情治理信息。当然,目前的“政务微博”尚且存在发展瓶颈。近年发生的诸多个案,皆揭示了政府网络处理政务能力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治理定位不清楚,风险应对不积极,公关反应不及时,应急程序混乱,事后评估体系不科学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及时转变思维观念,针对政治、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情况、新问题,鼓励适应性创新治理。如通过跨媒体传播、媒介融合等方式,提升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影响力和传播力[17]。(3)政府提供具有主动性、流动性特点的便民“流动公共服务”。让公共服务“流动”起来,就需要政府部门主动上门为服务对象提供公共服务。这种服务方式能够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高服务质量。这种特殊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对于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地区具有无与伦比的作用,是新时代构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有力举措。
(四)探寻乡村依法治理的新路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政治活动已经规则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即使经济活动也同样被规则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法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秩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关键在于把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的追求与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结合起来,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实现理念、方法、手段多层次治理的系统整合。同时在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融入“枫桥经验”法治体系的构建。尤其要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实践中,自觉运用“枫桥经验”解决乡村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实际的乡村治理法治化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枫桥经验”的实施具有某种特定性和特殊性。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借鉴和效仿“枫桥经验”,必须结合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具体情况,推进乡村依法治理路径的构建:从新时代、新实践和新思维的视角出发,整合经验、提炼规律、设计规则,通过一定的法治方式和制度程序,将之上升为制度理念和普适性规则。在操作层面上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办法解决,根据乡村治理的轻重缓急和差序格局区别对待,千万不能超之过急地搞“一刀切”的做法。面对立法滞后性的现实状况,法律适用不清晰抑或存在的冲突,地方权力机关一定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予以补充和引领[18]。地方政府要学会从“法治系统工程”的视角,注重从整体意义上推广和效仿“枫桥经验”。
参考文献:
[1][4][13]李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实践: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J] .法学杂志,2019(1):28-35.
[2]李林.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J].法学杂志,2019(1):9-16;全国公安文联调研组,祝春林,金伯中,沈秋伟,武和平,张策,赵志飞,刘少波,曹礼海,李中抒,阎国安,殷昌军,李鸿美,骆浩.“枫桥经验”永放光芒——浅谈“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J].公安研究,2018(10):11-18.
[3][5][9]褚宸舸.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化研究——以“枫桥经验”为例[J].法学杂志,2019(1):17-27.
[6]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7-06-13(1).
[7][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8][1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1).
[10]陈卓.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逻辑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2):125-132.
[11]宋才发,张术麟.论新时代乡村振兴的三维解读[J].学习论坛,2019(4):32-37.
[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8-02-05(1).
[16]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N].人民日报,2018-06-23(6).
[17]张学霞,鲍海波.社会治理式政务微博的优势、局限及发展面向[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131-138.
[18]李林.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J].法学杂志,2019(1):9-16.
责编: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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