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平顶山城乡管委会)自认为依法拆迁,有法有据。没想到,其对村民房屋的强拆行为不仅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也维持了一审行政判决。
2018年7月20日,平顶山城乡管委会组织人员对湖滨路街道办事处郑营村村民李进顺的房屋强行拆除。后被李进顺以其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诸法院。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情况看,被告提供的执法依据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05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案涉房屋位于该批次征地范围内。同时,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在李进顺与郑景离婚时已处分给郑景所有,与李进顺已没有利害关系。而在审理中,李进顺的妻子郑景坚称,其与李进顺在当时“结婚”就未办理结婚证,所以“离婚”也就没有离婚协议。她认可案涉房屋归李进顺所有。法院支持李进顺对案涉房屋为其所有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理中,平顶山城乡管委会认可案涉房屋系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依据及其所履行的必要法定程序,故应确认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平顶山城乡管委会对李进顺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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