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政 > 廉政 >正文 当前位置: 廉政

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查处“组团”违纪 纠“四风”树新风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2021-12-05
字体:

  区分“四风”问题中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责任

  精准查处“组团”违纪行为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其中,浏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考核督查部部长徐力于2021年7月23日,组织该部工作人员17人及部分家属,以工会活动名义聚餐,徐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的费用予以收缴。

  违规公款聚餐,是“四风”问题中“组团”违纪的典型表现之一。在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中,“组团”违纪在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方面发生较多,且隐蔽性强,危害较大。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以“开会研究”为幌子,以“集体决策”、层层审批作掩护,把谋取个人私利的意图隐藏在“集体研究”之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如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北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茂钿于2018年12月,主持召开北关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起给“两委”干部每月补助交通费300元,至2019年8月,北关村“两委”干部共7人领取交通补贴合计16800元。

  “以‘集体研究’的方式违纪违法,其目的就是想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躲避监管。”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分析,深究原因,是民主集中制等制度执行不到位,让“集体研究”流于形式,让“个人意志”大行其道。

  少数单位的领导干部,或是具有审批管理权的中层负责人,本应心存敬畏、严以用权,却抱团违纪,以权谋私。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余洛阿木、副校长黄建辉将学校培训资质借于他人参与竞标,收取对方礼金4.1万元,余洛阿木分得2.1万元,黄建辉分得2万元。

  记者分析案例发现,在这些“组团”违纪行为中,很多是缘于主要领导责任意识不强,主管领导听之任之,同级之间碍于情面不愿戳破,下级干部对上监督不敢不愿,导致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缺失。

  “党纪处分条例对共同违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集体决策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还是‘组团’违规公款吃喝、旅游,都属于共同违纪行为。”庄德水分析,“一些人心存侥幸,以法不责众的心态来对抗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执行,其实是党纪意识的淡漠。”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组织下属或者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除浪费国家资财、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外,还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加大查处力度,予以严肃处理。

  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例提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某于2021年2月19日晚,召集本单位5名干部在该县某酒店聚餐,所花费的6000元以公车加油费、维护保养费等名目列入该局“三公”经费中予以报销的问题。

  在对王某的违纪行为处理中,区分了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在违规吃喝问题中的责任大小,对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力度更重。王某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公款吃喝费用1000元,被收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费用1888元。同时,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5000元。

  “这既体现了执纪工作的精准性,又对其他参与者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执纪效果。”庄德水建议,在处理“组团”违纪行为时,要对其中的组织者和主要领导干部加以严惩,“要把重点放在‘一把手’身上,既要追究主要组织者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通过问责压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政治责任。”

  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从严执纪,持续培土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堤坝,锲而不舍推动纠“四风”树新风。对“组团”违纪行为,要扭住不放、露头就打,持续释放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本报记者 陆丽环

【责任编辑: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