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邓青 廖天冰 通讯员 达瓦央宗
图为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就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索朗次仁 摄
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日前举办派驻派出机构干部培训班,因成功办理两起严重违纪违法案,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在培训班上作了交流发言。
“事实证明,派驻机构也是能办案的。”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颇有感触地告诉记者。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坚持把夯实基础与改革创新相结合,从关键环节、有力举措、长效机制入手,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推进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和派驻机构监督责任一体落实,不断强化对区直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
近年来,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日趋完善,“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得到显著增强。然而,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派驻监督不够协调、不够适应的地方也逐步暴露出来。特别是去年以来,自治区纪委监委相继查处了王锦河、扎西江措、赵世军、永吉等多名厅级干部,其违纪违法行为多集中发生在交通运输厅任职期间,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但派驻机构“贴身”监督的优势却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直停留在有没有开会发文等面上监督,问题线索却发现不了。
“一说强化监督就直接参与到具体工作中,一说聚焦主业就站在一边远离监督事项。”为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优势,推动派驻监督高质量发展,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个别派驻机构把握不准“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容易出现监督要么越位、要么缺位的两种“极端”;有的派驻机构对“关键少数”聚焦不够,不善于从业务问题审视背后的政治偏差;有的派驻机构对其他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投入精力和时间相对较少,存在监督盲点、空白点,等等。
发现问题只是第一步,关键要解决问题。去年7月以来,自治区纪委监委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作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试点单位,通过整合人员力量,明确职责权限,优化派驻机构设置,为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提供坚强保障。在试点基础上,通过设立综合派驻机构,对职能相近、职责相关、业务相通的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将31个派驻机构压减到22个,首次规范设置内设机构,综合派驻机构人员编制从平均7个增加到10个,使监督力量进一步增强。
“塑形”之后,还要“铸魂”。
一方面,自治区纪委监委明确各派驻机构要管好关键事、管到关键处、管在关键时,督促驻在党组织落实好主体责任,紧盯“三重一大”事项,做好日常监督。自治区纪委监委还统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力量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以区直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为切入点,紧盯专项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据介绍,截至目前,自治区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对“三重一大”事项开展监督210余次,发现问题400余个,督促整改问题350余个。
另一方面,规范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对有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联系指导。“派驻监督不到位,固然有派驻机构的原因,也有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的责任。”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工作的联系指导还不够规范,有的指导过细,从问题线索处置到审查调查、案件定性处理“一条龙服务”,导致审核批准程序繁杂、办理时间过长,派驻机构相关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则比较“粗线条”,深入派驻机构了解情况不够,纸面研判多、实地发现问题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监督与派驻监督的贯通协同。针对发现的问题,自治区纪委监委探索建立纪委监委机关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巡视机构配合协作机制。
目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已研究制定派驻机构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办法、派驻机构审理工作机制等23项制度规定,使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更加顺畅高效。
“派驻机构不设审理室,也缺乏专门的审理干部。”为严格办案程序,保证审查分开,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审理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后需移送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并对相关程序、处置规范、所需材料等进行细化,要求各派驻机构和案件审理室分工负责、主动作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责任编辑: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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