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新闻传媒网(向瑞成)北京7月31日电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新成果,是实现政治清明、民心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为人民过上美好的幸福生活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根本体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纲领和目标,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色,《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和全覆盖式的民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有力的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赋能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突出表现为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充分展示了中国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要义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执政为民和人民至上理念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典型范例。由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中共福建省委讲师团、福建师范大学主办的《理论与评论》杂志,2023年第1期开辟《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专栏,首篇发表宋才发教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论文。《理论与评论》主编:谢勤亮,副主编:傅慧芳(常务)、江承华,本文责任编辑:朱新屋。
【引用格式】宋才发.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J].理论与评论,2023,(01):28-39.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
宋才发
2019年11月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提出的“人民民主是一个全过程的民主”新概念,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体系。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时,首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载入法律。在同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又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过上美好的幸福生活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2022年3月《地方组织法》修改时,再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体现和反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中国”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新成果,是实现政治清明、民心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根本体现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本质就是消灭剥削、消灭压迫,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共同富裕的社会形态是全体人民向往的美好社会状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要摆正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做到以效率保证公平、以公平促进效率,效率是实现公平的先决条件。从严格地意义上讲,公平是提升效率的法治保证,失去公平就没有真正的效率和效益可言,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一条铁的规律。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实践证明,任何脱离公平正义的效率都是子虚乌有的,最终都将导致贫富的差距愈拉愈大,这样的效率也是不得人心难以持续下去的。人民成为民主主体的人民民主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摸索出来的、适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的民主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核心是民主,其中的“人民”和“全过程”,是对我国人民民主性质与功能的科学界定。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民主被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彻底扭曲和亵渎。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全部问题就在于揭示民主的本质,“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系统地回答了“民主是什么”等一系列现实而尖锐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论证了民主的实现和发展过程:本质就是人的解放过程,是使个人摆脱外在的束缚关系,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从而才清楚明白地阐释了民主的真谛。我国《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标准的规范命题,全部根据就在于“人民掌握国家权力”这个事实命题。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即通常所说的“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每部《宪法》都庄严的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
(二)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纲领和目标
恩格斯曾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1894年他在致拉法格的信中说:“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中国共产党是由56个民族人民公认的、唯一的执政党,也是引领中国民主发展最伟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我国“人民”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同时又是一个含义十分丰富的法律概念。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一以贯之的追求,也是近代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的概念和定义随之进行了重大调整,除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外,各社会阶层统统被纳入到“人民”的范围之内。中国共产党自从登上历史舞台那天起,就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得民主、自由和彻底解放,同国内外一切敌对势力作顽强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带领全国人民以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为契机,通过“五四宪法”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明确把“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完善和最终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国家通过《宪法》修改的途径和方式,把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艰巨任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统融入法律,以法律的形式促使执政党和公权力的行使者,始终不忘初心、不忘理想信念、不忘奋斗纲领和目标。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强调要加强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以权利制约权力”,从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上,凸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基础,以利于加强全国人民的凝聚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与此同时,党中央还强调要加强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突出国家权力的相互分工、凸显以权力制约权力。《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种“既要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又要保证国家权力行使效率”的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从根本上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它是保障中国共产党奋斗纲领和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实现锐利武器,高度体现和反映了“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必然要求。
(三)依宪治国、法治政府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色
从民主的内容和本质上看,中国的依宪治国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法治。这种质的不同源自于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与西方现行政治制度的区别,源自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区别。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显著优势和显著特点。中国式民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标志的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了执政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考。《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专门法律、部门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还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无一例外都必须“根据宪法规定”或者“以宪法为依据”。凡属于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规定的立法一律无效。习近平反复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人民民主与国家意志相统一,是世界上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民主建设、法治建设和人权建设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方面取得重大创新和成就。譬如,《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缩;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取得重大成就,执法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四)《宪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
人民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这个“全过程”用习近平的话来说,就是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这种全链条、全方位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只是反映在时间轴的具体要求上,同时也体现在民主主体、民主形式、民主制度和民主运行诸方面的特征上。就法理分析而言,我国民主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基础性源自于《宪法》规定。譬如,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一直到“五四宪法”颁布实施,它事实上发挥了临时《宪法》的权威作用。也就是在这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性质。《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制度,由此获得正当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五四宪法”是执政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它不仅明确规定了人民民主国家的性质,构建了人民民主的《宪法》制度体系,而且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领导地位。现行的1982年《宪法》序言、第一条至第三条囊括了《宪法》的民主原则,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为核心的《宪法》依据。《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最高表达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即是说《宪法》第二条把“一切权力”和“各种途径和形式”结合起来,从而不仅揭示了人民民主“全过程”的时间轴特性,而且揭示了构成人民民主现实存在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它体现为国家的一切重大决策和立法事项,都是在经过广泛的民主协商之后,依据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了《宪法》确立的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由之路和生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核心内容,是解决法治秩序内部冲突、维系国家和社会法治秩序统一、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标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根本标准的核心价值。这种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资本主义国家虚假的民主游戏规则,弥补了非全过程民主的天然缺陷。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和全覆盖式的人民民主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有力的支撑
民主说到底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列宁曾说过“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是人民的统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理论上回应了“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的科学表述,从实践上证成人民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从民主制度体系内容上看,1982年《宪法》将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写进宪法序言;1993年修宪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补写进了《宪法》;2018年修宪把国家发展目标确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民主制度实践形式上看,“五四宪法”只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管理国家的形式,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民主管理途径。1982年《宪法》则规定通过非国家机关的方式管理国家,在《宪法》上规定了“直接民主”的实现途径,即人民不但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而且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民主形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形成了民主的《宪法》制度体系。“选举民主”被认定为整个国家权力运行链条中最显著、最重要的基础环节,我国的民主制度不仅保障人民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也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全链条强调人民民主。再从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上看,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整个80年代,我国《宪法》某些内容的不断变迁和修改,体现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方式的不断变化和完善,包含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范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通过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等。民主的本质和实现形式如果像美国政府宣扬的那样,人民仅在投票那几天被唤醒,投完票之后又重新进入休眠期;抑或仅在“拉票”那一会儿受宠、选举结束后又立马被彻底冷落,那么,这样的民主就不是人民希望的民主。习近平指出,看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要看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重视民主运行机制、实现形式、实践成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行之有效的支撑。执政党领导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各种制度、途径和形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全面实现,不断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持续不断地推进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此,就需要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制度化、法律化,并且具体地落实到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面来,落实到各级政府机关的议事日程上面来,落实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具体环节上面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显著的进展,以彰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优势。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赋能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考察一个国家到底民主不民主的要素固然很多,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看这个国家是不是真实地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从陕甘宁边区的“豆选法”,到人民大会堂的投票法;从建立“三三制”为原则的抗日民主政权,到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中国发展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民主价值理念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的现实民主实践。执政党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新时代的国家事务,“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用以提升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党的十九大以来,部分政府机构与党的机构合署办公(有的是机构合并),党直接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范围和领域,已经或正在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党行使宏观的执政权力和直接行使国家公权力,每一步都需要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基准,否则国家治理将会失序、国家和社会稳定将难以维系。执政党只有把整个国家、政府和社会治理好,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并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过程人民民主须臾离不开完整的制度程序,也要求有相应的完整的人民参与程序相配套,用以推动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保障人民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政府决策、基层治理,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而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尤其需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个方面、各个具体环节当中去,贯穿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践当中去,这是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由于人民群众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因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人民群众对政治生活的全过程参与,也要求全过程参与的制度、程序和实践的完整性。《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凝聚着执政党治国理政的实践经验,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功能作用,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譬如,立法的全过程始终坚持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凡属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抑或需要设立普遍公民义务的法律、法规草案,一般都要在新闻媒体上全文公布,以征求全体人民的意见、听取广大民众的呼声。法律、法规通过后,及时在各级人大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众媒体上公开刊登。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表现为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
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法治概念。民主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把民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共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是功不可没的。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思想严重僵化问题,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的理念。在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做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主题报告,不仅果断地决定要“健全民主、恢复法制”,而且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坚持和践行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有利于促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全面地发挥职能作用,有利于实现人民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进而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就在于从宪法规制上把人民置于全过程民主的核心地位,通过立法程序把这种人民民主的“全过程”用法律固定下来,用“法治和人权价值来构建基本的社会秩序。”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任务,就是执政党带领全国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而为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服务的民主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必须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30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适配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适配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反映在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时间上具有持续性,而且反映在公民参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实践中,具有决策参与的全过程性和环节上的连续性。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展示中国民主的鲜明特色和优势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当下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是恩格斯在总结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经验时所论及那种“完全民主”,而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国家政权机构,再由国家政权机构代行人民赋予的权力。人民尽管是“一切权力”的所有者,但却无法直接行使这种权力,还只能将国家权力集中授给代议机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质上是“议行合一”的最高权力机构,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两者并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集中”不是要搞独裁统治和权力垄断,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譬如,由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里的“集中”主要体现为集中分散在全国各地人民群众的有益意见和积极建议。作为人民主权国家主权者的人民,原本就是制定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主体。但是全体人民事实上难于直接运用这个制宪权,于是国家成立了各种形式的制宪机关,负责把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人民的愿望和意志收集起来,集中输入到《宪法》当中去,这种全过程人民民主展示了中国民主的鲜明特色和优势。为了保证人民的愿望和意志不被亵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民主程序。习近平提出的“国家民主不民主”的若干判断标准,其中就包括“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习近平说过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即是说全面依法治国只有回应人民群众现实的利益诉求和新的期待,保障全体人民安居乐业,才算得上是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要义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一)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
民主的本质既是“多数人的统治”,更是一种多数人参与的政治形式。民主政治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绝对优势,主要体现在能够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政府倾听人民的呼声和回应人民的利益诉求。主要劣势体现在全体民众参与之下,如果没有形成规范的秩序尤其是缺乏正确的指引,民主极易被架空甚至出现少数人的专制,也极容易走向混乱进而导致对抗和分裂。习近平曾高瞻远瞩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的“人民”概念,是一个涵盖内容极为深刻而又丰富的辩证概念,人民既是民主政治的主体,又是国家构建的对象,是理想诉求与现实条件的高度统一。民主并不是一种“定制产品”,全世界的民主也不只是一种规格、一个模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只是反映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上它也为人类民主事业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各项民主制度的运行发展,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权利诉求也在不断扩张和增多,人民的主体性得以在政治实践中充分体现出来,人民性的体现形式也得到不断的丰富、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党的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源”,坚持“过程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在新时代要发挥好、实现好人民民主的决定性因素和关键环节,在于在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性。在一个完全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度里,人民性体现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必须依法保障人民自始至终都“在场”,人民性要求体现人民在民主的全过程中发挥作用。譬如,1953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开启了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新时代,确立了人民的各项选举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通过立法形式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恒心和使命,习近平还说过“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是全过程民主的本质,是执政党一以贯之的政党特质与实践原则。尽管人民拥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力,但是我国的社会民主,还只能通过选举人民代表来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由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连接国家与社会的利益表达制度,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习近平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出发,旗帜鲜明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任务。法治中国旨在解决法治建设方面在过去一段时期内,事实上存在的“各自为政”的问题,要求通过法治中国建设实践过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法治领域改革的目标任务,概括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动员令。党的十九大最重要的成果是“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且以党的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把它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取得的最重大的成果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成熟的标志。2022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在“中国这十年”新闻发布会上结论性的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并系统论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等根本性问题;提出并系统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等立场问题;提出并系统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等战略性问题。一系列具有原创性、集成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做出了重大原创性历史性贡献,为深入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要围绕“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2035年远景目标,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要更好地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指引作用,把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提升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把法治蓝图转化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谱写“法治中国”和“中国之治”的新篇章。执政党尤其要站稳人民立场、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以良法善治守护人民群众来之不易的高品质生活。
(三)执政为民和人民至上理念贯穿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
执政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马克思“现实的”人和“历史的”人的思想创造性地运用,既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也是新时代历史条件下党对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深化。《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坚持人民至上”作为执政党百年奋斗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原动力。在新时代需要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指导创立和发展中国特色人民民主制度,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观念,是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最新提炼和高度概括,标志着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认识实现了一个新的飞跃。习近平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执政党始终不渝地坚持执政为民和人民至上的理念,就是要把执政党执政为民和人民至上的理念转变为实际行动,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实践当中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环节入手,不断完善各种有效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党和政府各项工作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因而“以人民为中心”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和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上;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直接的和间接的监督,是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党性与人民性决定的。“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譬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习近平就多次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开展抗击疫情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对中国共产党坚持执政为民、人民至上理念的最好诠释。
(四)新时代“枫桥经验”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典型范例
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对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在新时代新情况、新矛盾层出不穷,利益结构更加多元、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的背景下,坚持和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既要重视民主制度程序的完善,民主参与渠道的畅通,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又要重视人民民主权力的充分实现,人民民主觉悟的提升,更要重视把人民当家作主扎实地体现在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面来,体现到各级党政机关各方面各层级的具体工作上面来。地方政府要落实好、执行好党和政府工作重心向乡村基层下移的决策,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当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把最棘手的民事纠纷问题、最揪心的民生困境问题、最伤感的“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等问题,诚心实意地化解在基层。“枫桥经验”所表达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始终贯穿着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是目标不是规定;二是不出村的“小事”和不出乡的“大事”,统统都是人民群众当中的矛盾和纠纷,不会从根本上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发展大局。乡村95%的矛盾纠纷都属于无关大局的“小事”,但是“小事”决不能“小看”,否则“小事”也会酿成大麻烦。地方政府不可能是全能政府,一定要划清社会治理领域的责任边界,把工作重点放在关注民生上,决不能事无巨细替代群众全部包揽下来。《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段、治未病。作为新时代社会治理起典型示范作用的“枫桥经验”,是人民群众创造的预防调处化解社会矛盾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核心点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坚持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为了有效维护乡村和谐社会秩序和基层社会安定,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组织工作走在预测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预防机制,确保困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种痼疾顽症能够及时有效地破解在基层。
【责任编辑: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