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新闻传媒网(向瑞成)北京电 依宪治国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精髓,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关涉到56个民族人民的权利、尊严和福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八二宪法”的立法基石,公民法律信仰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根源,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原则。宪法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核心举措,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建设任务的抓手,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宪法实施和监督的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宪法展开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宪法规范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强劲动力,党的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内聚动力,共同体意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向心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外在动力。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来源期刊、中国北方优秀期刊《黑龙江民族丛刊》,2023年第4期发表宋才发,黄燕《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论文。《黑龙江民族丛刊》主编黄红、执行主编谷文双,副主编韩光明、吴瑶、汤洋、王佳,本文责任编辑吴瑶。
引用格式:宋才发,黄燕.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J].黑龙江民族丛刊,2023,(04):39-46.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黄燕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宪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宋才发 黄燕
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关涉到56个民族人民的权利、尊严和福祉。国家之所以能够对外展示出强大的经济、科技、军事等综合实力,根源在于国家内部法治严明、非常强大,“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强国之本。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根据在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心、众志成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国民团结之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是国家权力和权力机构设置的授权书,同时又是全体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唯有《宪法》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
一、依宪治国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精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八二宪法”的立法基石
“八二宪法”是一部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为防止国家权力机构出现专制主义的不民主状况,国家制定《宪法》约束公权力的运行,因而“控权说”成为全体人民拥护《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普遍共识。执政党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以来举国上下的普遍共识。1978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最大的历史功绩就是果断地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依据国情实际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习近平曾结论性地指出:“中国取得如此巨大的发展成就,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我们坚持立足本国国情,坚持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确立,为“八二宪法”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法制基础。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现行《宪法》。在《宪法》“序言”和“总纲”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构设置等宪法规制,鲜明地、系统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质。可以说“八二宪法”是执政党带领全体人民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经验的结晶。如果当时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话,就不可能产生出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意愿的好《宪法》。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把这两条具体规定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较,就发现我国“八二宪法”更加凸显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其突出表现就是强调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和“一致性”,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质。方向决定国家和人民的前途,道路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仅不能谈、不敢谈“人权”,像公安局这样的政府机关几乎就是不讲理的地方。就连小孩在又哭又闹的时候,只要听到有人说“公安局的人来啦”,小孩立马就不敢哭了。“八二宪法”实施后经历了五次大的修改,每次修改都加深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解和认识,注意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经过理论提炼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等内容,也就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被写入《宪法》,充分反映了宪法对人民意志、人民愿望、人民权利的尊重。《宪法》“序言”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得到满足。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内涵,有针对性地促进社会充分平衡发展,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内在要求,也是补足发展短板、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谐美丽的美好生活从属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范畴,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发展样态。新时代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需要,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追求更高品质的物质生活、追求更加绿色健康的生活、追求更高水平民生改善的生活、追求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生活、追求更加丰富多彩的文体生活、追求更加安全的生活等六个方面。人民幸福美好生活需要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方面,及时化解社会主要矛盾是新时代落实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本质要求,也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前提和根本出发点。只有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建设,以公共服务建设为重点和切入点,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才能为人民群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提供更加充足的物质的和精神的财富保障。
(二)公民法律信仰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根源
法律信仰是随着20 世纪 90 年代伯尔曼著作中译本面世传入我国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诞生于中国的“法律信仰”概念,并非因美国学者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一卷)》在中国的面世就认定其为“舶来品”,其实它是中国学者在伯尔曼学说基础上的理论创造。这种法律信仰不是与理性对立的所谓“启示性信仰”,而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实际和法律规范的理性的、科学的信仰。尽管进入 21 世纪以来,法律信仰作为一种学术理论观点遭到广泛的质疑乃至批评,被认为是对伯尔曼学说的一种简单的附会。其实从传统中国到现代中国的“法律教化功能”一直很强,也非常有中国的特点和特色。“这种教化型的法律融天理、人情与国法为一体,兼顾平衡了地方与中央、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利益,造就了我国传统时代的超稳定秩序”。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中国更加重视法律的教化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当下法律所预设的“人”,被认为是集体中的一员,一个应当由法律来指引、教导和规训的“青年人”。 《宪法》法律中的精神文明建设与传统教化功能,在方式与手段上有着较多的相似性,我国各级立法主体都非常重视把道德价值法律化。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把一些属于优秀传统的道德性、教化性的内容融入《民法典》,继往开来、推陈出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就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总则”中,有关定罪、量刑、缓刑、减刑的规定,大多数都涵盖抑或融入了传统刑法中的教育、教化功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有关“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罪的规定,就是以刑罚手段保障教化目的实现的条款。由于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这就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教化提供了可能。现实生活中的人只有通过教化才能符合法律的预设,而法律就是诸多社会教化方式中至关重要的一种。这就使得马克思主义信仰、传统美德和现代法治精神,能够在《宪法》的统摄下辩证地统一起来,不仅避免了西方法治现代化整体性价值秩序裂解的恶果,而且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平稳转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对我国历史传统以及当代实践的自主性表达,“是我国法学自主性话语体系发展过程的重要成果”。法律信仰不只是由法律知识、法律感情与法律意志三要素构成,事实上它包含了与法律相关的一切领域的信仰。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也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因此,从法的权威性和功能视角看,公民法律信仰就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之源。
(三)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原则
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写进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根本任务和总目标的明确表达,自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成为宪法的核心范畴。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宪法修改时,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三个命题同时写入《宪法》,可以说这是党和国家从新时代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整体性重大决策,它们之间展现出“总目标——根本原则——整体世界观——基本保障”的内在逻辑关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这三个范畴的逻辑关系中,提炼挖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宪法意蕴,具有历史必然性与逻辑一致性。在《宪法》里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的总目标提出来,目的在于通过全国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认同,进而促成全体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增强56个民族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确保我国的现代化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我国无论是哪一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一旦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一律无效,抑或依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予以撤销或废止。然而长期以来传统宪法学理论认为,由于《宪法》属于原则性的文本规定,既不能直接适用也不能直接实施,必须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具体化,才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习近平“依宪立法”的基本思想贯彻落实后,彻底打破了原来的陈规陋习并且使其寿终正寝。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的论文中指出,“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只有维护《宪法》“根本法”的最高权威,《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才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才能成为维护法治、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有效制度机制。习近平的这些法治思想,在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中得到了完整地体现。《立法法》第五条就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二、宪法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核心举措
(一)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建设任务的抓手
中国式现代化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时代选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初期,党中央就高瞻远瞩地摆明了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困难和绕不开的问题,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状况和实际解决的程度,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发展环境,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完成《宪法》国家建设任务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及时明确了全党全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任务,创造性地运用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各自的优越性,使中国经济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创造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过百年发展的经济体量,到2020年底我国整体摆脱绝对贫困状态,14亿多人口一个不漏地进入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落后的社会生产问题,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中国式现代化与以资本为中心的西方现代化相比较,在价值立场、内在机理、实现途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的客观因素。当下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生产存在的某些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说到底是由于“新科技”“新发展理念”迟滞造成的。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科技现代化,必须以科技现代化为标志聚焦社会主要矛盾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项工作中的不同表现,通过高质量发展的途径予以逐步解决。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标志着把经济增长的着力点放在经济活动质的提升上,“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从“五四宪法”肇始的四部《宪法》,都在确认国家根本建设任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应当尽快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写入《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宪法依据和制度保障。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解决好社会主要矛盾是新时代完成《宪法》现代化强国建设任务的重要抓手,中国式现代化具有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全面能力。这是由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同执政党建成现代化强国的中心任务共同决定的,并且是由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点和特色表现出来的。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确立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取决于党和政府能否紧紧围绕社会主要矛盾推进各项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阶段之后,党中央接续“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及时定位中国式现代化未来发展方向和所处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明确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功地开拓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范式,使中国式现代化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发展方式上,尊重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普遍规律,兼顾发展动力与未来发展潜力,注重开发现代化发展的内生动力,有效化解了现代化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和困境,探索出了一条保证经济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双赢的新路子。
(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宪法实施和监督的目标
以权利为中心是世界近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1215年6月英国制定《自由大宪章》对王权进行限制,1689年10月颁布《权利法案》对王权予以剥夺;1789年8月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在全世界首次开列权利清单;1787年9月美国国会制定《宪法》宣布以宪法立国,在全世界开启“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即无宪法可言”的以立法构造权利体系的近代国家法律制度。与此相适应,联合国于1948年10月制定《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12月颁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1976年3月实施),1966年12月颁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1月实施)等联合国文件,推动权利体系走向国际化、普遍化。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里,只有实施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保证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有效运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理逻辑上的“全”字所蕴涵的全称性逻辑判断,解决了民主与法治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全覆盖特征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渗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是法治与现代化之间价值有效融合的集中体现。“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的有机“结合”,始于《宪法》文本对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展望”,《宪法》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现行《宪法》走向现代化的标志。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上是一切权力正当性的来源。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一切重要决定事项,必须无条件的符合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坚持《宪法》的统领作用必须以保障人民利益为落脚点,政府的公共决策机制必须有人民的广泛参与,尤其是国家治理领域必须始终有人民“在场”。《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既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也是一切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监督国家机关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经历了从“宪法实施监督”到“宪法全面实施”,从“健全机制和程序”“健全体制机制”到“健全制度体系”的全链条过程,使得我国宪法实施进入以“全面实施”为目标,以“实施和监督实施”为内容,以“制度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的历史新阶段,形成了富有中国原创性、独创性的宪法实践。为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安排,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以下简称为《监督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办法,《宪法》规定了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其他监督相配合的监督合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有效,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我国法治建设已经由前法治社会步入法治起步阶段,并迅速发展到法治成长阶段。促使我国法治建设迅速成为国际社会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我国与国际社会法治发展的共时性特征,从而使我国法律制度有条件和能力参与国际治理体系,中国法治道路的实践经验和实践特色,为全人类法治发展贡献了中国独有的法治智慧。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宪法展开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
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共同目标指向。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够有效实现国家各个领域、各个部门“有法可依”,才能保证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最终才能达到和实现调整关系、平衡利益矛盾的目的。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实质上存在着“改革进路”和“法治路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两条主线,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动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既要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也永无止境,必须不失时机的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立足改革从国情实际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出发,在改革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创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机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则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法治的作用已经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作用”,逐渐演变发展成为今天治国理政中的“决定性作用”。现行《宪法》从顶层设计上解决了改革中出现的“碎片化”现象问题。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原来的“四位一体”,转向了现行《宪法》规定的“五位一体”。完备的制度体系是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全面深化改革本意就是消除制度层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实现治理现代化,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宪法规范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强劲动力
(一)党的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内聚动力
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福祉是党的总任务和国家的总目标。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任务,无论哪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来就没有忽视过。“中国式现代化”是邓小平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提出来的。他说:“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即是说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不仅要突破西方的现代化发展模式,而且还必须彻底打破苏联现代化发展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矢志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作为根本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宪法至上、人民至上是高度统一的宪法原则。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党的领导”从《宪法》“序言”扩展到“总纲”部分,明确将其规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使其成为《宪法》不可动摇的法律规范。与此同时,重塑了《宪法》上国体、政体的构成要素,为党的全面领导与构建党政一体的新体制,提供了充足的宪法基础性依据,确保了党的全面领导在国家制度层面的充分实现,并且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宪法》“序言”规定了国家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再以“总纲”的形式规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根本任务”实现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突出特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宪法》中出现过两次:一次表述与《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为《党章》)第23自然段完全相同,“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另一次是作为国家根本任务的总目标表述的,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内涵与宪法内涵在逻辑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宪法内涵中的“富强”与政治内涵中的“国家富强”的内涵、外延完全相同,共同指向国家富裕强大。这就表明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因此,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过程,说到底就是全国各族人民过上幸福和美好生活的过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完成《宪法》总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分别代表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治国与治党相互补充、统一于全体人民的意志,揭示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功能的相互支撑、作用关联的协调关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最高的国家根本法依据和最高的规范效力,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这是执政党永立不败之地、克敌制胜的法宝。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要继续把握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两者关系的基础在“统一”,关键在“有机”,只有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才能够实现两者的协同发力、同向发力。即是说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内聚动力。
(二)共同体意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向心力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求。现行《宪法》规定的“民族”概念,在本质上既有对秦汉以来“大一统”的历史传承,更有对“因俗而治”政治传统的历史超越。在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提出要“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中华民族”正式载入《宪法》文本,既弥补了我国宪法史上的某些缺陷,也极大地丰富了宪法民族观的内涵。它不仅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因修宪而获得完整的规范表达,而且因宪法概念装置的修改完善,推动“中华民族”概念转化为《宪法》确认的法律概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民族”入宪,并不是把“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提出来的,而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方式体现出来的。因而“中华民族”在这里实质上是“全国各民族”的统称,指的就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比“民族”“族群”的内涵表达更为科学。它不仅仅只是从“民族”或“族群”抽象为高层的民族认同,而且在现代国家统一进程中随时势发展可以吸纳更多元主体的加入,如对中华民族具有认同感的海外华人和台湾同胞等。再就现实相比较而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设进程,实际上滞后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建设进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没有达到《宪法》上“自觉”的高度,从而使得当下正在进行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以《宪法》为基石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求。新时代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构建,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因而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2021年8月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又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自“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历部《宪法》都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主要的国家根本任务。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巨任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规范结构和规范构成,不仅仰赖于法律秩序的有机形构,而且需要对这种法律秩序的价值元素予以证成。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序言”的第11自然段,实质上就是我国民族法的根本规范和民族政策的总纲,它以“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为目的。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外在动力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民族国家话语体系中现代国家构建的需要。人类现代化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率先掀起了人类现代化的浪潮。马克思恩格斯当年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说过,“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但是资本主义现代化已经由顶峰走向无法破解的发展困境。后起的中国式现代化吸取了其他国家模仿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教训,在迅速发展的进程中避免并扬弃了资本主义现代化的痼疾,成为丰富世界人类现代化发展道路的新模式。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着眼于全人类的整体价值,“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走出了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化新道路,创造、发展了社会主义文明新形态,为人类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自由联合体”的美好目标提供了全新的起点。中国的发展经验既为后发展国家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机遇,又为世界各国人民贡献了中国智慧。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结论性地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这是站在全人类发展的高度来审视和谈论人类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基于自身历史与现实的、正当的现代化发展诉求,既是整体世界观的反映,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反复强调的关于人类社会和平发展的新理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9月6日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提出要以“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接着2017年2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 2018年3月写入“宪法修正案”。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世界未来的期盼,是执政党对于美好世界的向往和追求,更是全体中国人对世界所担负的责任,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如何建设这个世界”的重大时代课题。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公认为“中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被视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外在动力,被认定为解决当今世界各种难题、消弭全球各种乱象的“中国钥匙”。2023年3月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又向全世界郑重地提出了“全球文明倡议”。至此,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从逻辑结构看,这“三大全球倡议”紧扣人类社会进步的三大主题,从发展、安全、文明三个维度指明了人类社会的前进方向,共同构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大厦的三大支柱,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支撑。一般来说,一国的《宪法》通常只关注本国的制度安排与人民利益福祉。然而中国的现行《宪法》不一样,它事实上超出了一国的狭隘眼界,在规定中国制度安排的同时,以博大的胸怀提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理念。这既是中国政府关于构建未来世界的“中国方案”,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核心理念。
【责任编辑: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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