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不容篡改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严安林
近日,民进党当局勾连岛内“台独”势力炒作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妄图歪曲事实,鼓噪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在铁证如山的历史事实面前,这种挑战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图谋注定是徒劳的。
一、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主权地位由国际法相关文件所规范
台湾地区不仅是由中国人民最早开发、中国最早实施行政管辖权,而且是由国际法相关文件所规范。尽管日本政府1895年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台湾、澎湖列岛,但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明确昭告“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间关系者,一律废止”,宣布将收复台湾、澎湖列岛。特别是1943年12月1日由中国、美国与英国三国所发表的《开罗宣言》正式提出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之后的1945年7月26日,由中国、美国与英国和后来加入的苏联四国所共同发表《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公开表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由上所述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与日本投降书这三份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在战胜国和战败国之间确立了对相关领土主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在此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的基础上,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正式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与澎湖列岛,正式恢复对台湾地区行使主权。
二、非法的“旧金山和约”改变不了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国际法地位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行使对于全中国的主权。因此,1951年9月8日由英国、美国等所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在没有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的情况下,是非法的,不被中国政府所承认。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成为联合国内的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在台湾地区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完全丧失国际法人地位,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地方政权”。
三、《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度确认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国际法地位
1972年9月29日,由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期间与中国政府所签署的中日邦交关系正常化的文件——《中日联合声明》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立场。1978年8月12日所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度强调“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由上所述充分证明,中国政府收回对台湾地区主权已经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所规定。中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所签署的文件再度确认了决定台湾主权与地位归属的《开罗宣言》的相关规定。“旧金山和约”无权处置台湾主权与地位的归属。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不容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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