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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

来源:中国国际新闻传媒网    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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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工作根本制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民族平等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坚实基础:认清基本国情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依据,把握新定位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关键,维护民族平等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巩固民族团结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遵循:坚持多民族、多文化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基,筑牢共同体意识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主线,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保障。完善法律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依归:必须完善民族地区贫困群体的人权保障制度,民族事务治理工作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必须提升做好民族工作的法治能力。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管、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来源期刊、中国北方优秀期刊《黑龙江民族丛刊》2021年第1期开辟“民族理论研究”专栏,首篇发表宋才发《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论文。《黑龙江民族丛刊》主编王爱丽、执行主编谷文双,副主编韩光明、吴瑶、汤洋、王佳,本文责任编辑汤洋。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研究

宋才发

民族工作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逐渐凝练、形成和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工作根本制度”“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民族工作领域的具体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不同的会议和公开场合,反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民族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法律和基本制度,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基本遵循。2014年他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阐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科学内涵的“八个坚持”,可以说就是对新中国70多年民族工作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华诞,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对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56个民族人民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勠力同心建设好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坚持民族平等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坚实基础

认清基本国情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依据。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中国最基本、最现实、最主流的国家状态,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天下大同”“和而不同”的历史传统,骨髓里素有“多民族大一统”的精神基因。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建鼎称尊,都把自己建立的王朝视为正统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平等是新中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族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地位和民族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在经济、文化和生活各领域一律平等;三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国情的重要特点,也是党和国家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依据和基本出发点。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程的特点和格局,决定了各民族只有把本民族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有出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之间呈现出“谁也离不开谁”的共同体状况。习近平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不论大小、人口多少,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各民族在法律制度上、民族地位上“一律平等”。多民族既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1]。这是党中央对基本国情的科学论断,凸显执政党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的认识,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境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它的存在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长期的社会历史现象。民族工作无小事,从来都是“大事”“难事”,民族工作与解决民族问题向来是相伴相随的。所以,习近平认为新时代的民族工作,不只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事情,而是全党全国的“大事情”;“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2]。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重视和把握民族关系的发展变化,从政治的高度重视和解决好民族问题,从政治的高度重视和对待新时代的民族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实践经历了四次重大创新发展,形成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民族工作体系。归纳起来说,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这四次重大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

第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基础上,正确地判断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对“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斗争问题”的错误理论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正本清源。

第二,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深刻地揭示了民族工作的内涵,进一步强化了以“加快发展”来解决现存民族问题的基本思路,党中央明确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核心任务,为民族工作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引。

第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党中央及时提出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两个共同理念,深刻揭示了在新世纪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新思路,明确把“两个共同”发展作为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适时为新时期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进步指明了发展方向。

第四,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在科学把握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特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情的基础上,“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的最高利益,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科学内涵,强调新时代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3]。这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工作制度,可以说就是民族问题的“中国之治”和民族工作的“中国经验”的成功密码。

把握新定位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关键。习近平从政治大局和战略全局上,对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民族工作做出了新论断:“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我国历史演进的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4]民族问题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之一,做好民族工作不仅关涉到国家发展的长治久安和行稳致远,而且关涉到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群众基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民族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不仅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而且实现了民族工作三次重大的历史性转变:一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前夕,第一次实现了各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历史性转变;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三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把解决民族问题和抓好民族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引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5]。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需要深刻思考和准确把握民族工作的新定位:这就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始终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加强和巩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这是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的坚实基础。我国当下的民族关系大局是好的,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是牢靠的。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最高准则,各级领导机构必须准确地理解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最高准则、工作主线和时代主题,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做好民族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到加强民族团结的各方面,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民族工作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家共同来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为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强大动力。” [6]

维护民族平等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的内涵囊括“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民族分裂”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基本内容。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国家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纲领》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7]党和政府把“民族平等、团结统一”作为新中国建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据当事人的回忆资料记载:“在起草代表新中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时,毛泽东同志曾就新中国是否实行联邦制征求李维汉同志的意见。李维汉同志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的国情,认为‘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宜搞联邦,应实行单一制的民族区域自治’,这项建议被党中央采纳。我们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这个新办法,既保证了国家团结统一,又实现了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被国际上誉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8]国家毅然将“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9]载入1954年通过的宪法,民族工作首次出现水乳交融的崭新局面。毛泽东意味深长地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10]改革开放后,执政党结合时代特征和变化了的新形势,对维护平等团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施了一系列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边疆尤其是边境地区稳疆固边的积极举措。2005年国家出台了《反分裂国家法》,2009年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注意条约》[11],为维护西藏和新疆地区的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法律保障。进入新时代国家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多变。必须义无反顾地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地凝聚起来,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既要见人更要见物,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把民族问题真正解决好,只有发展才是颠扑不破的硬道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必须以满足各民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物质基础。在“十四五”乃至更长的时期内,民族工作做得扎实不扎实,各民族大团结工作做得好不好,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任务是否落到实处,关键要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搞得好不好,尤其要看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加强党对民族工作领域的全面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民族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制度安排,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实社会主义现代作为新时代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追求,促使以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为标志的民族工作任务,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民族地区落地生根、开好结果。

二、巩固民族团结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遵循

坚持多民族、多文化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基。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用法律保障和巩固56个民族大团结的局面,实现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仅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多元一体”的国体性质,而且充分体现了各族人民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和社会诸方面的地位一律平等。“自1950年开始到19526月底止,全国建立了各级民族自治区约130个,各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人口约450万”;“各民族的积极性得到了发挥,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空前增强,人民生活也得到了改善”[1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着56个民族的共同愿望和价值追求,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凝聚而成的中华文化,既是各民族文化之集大成,也是中华民族的根脉和灵魂,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习近平强调要深入挖掘、整理、弘扬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用事实向世人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3]坚持和增强各民族群众的深层次文化认同,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交融,就是在构筑中华民族长盛不衰的精神家园。可以说各民族群众自觉认同中华文化,与本能的认同本民族文化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各族人民群众中尤其是在青少年学生群体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促使正在茁壮成长的一代年轻人,牢固地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历史观和文化观,实质上就是在筑牢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就是在奠定多民族、多文化民族工作的根基。诚如习近平所指出:“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创新载体和方式,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14]

筑牢共同体意识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主线。56个具体民族同中华民族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每个“小家庭”与“大家庭”的和睦关系,小河有水大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因而习近平强调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坚持筑牢民族共同体这条不可动摇的底线。“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15]56个民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目的所在。只有牢牢地把握好“两个共同”这个时代主题,从制度的根本上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才能在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实现“政通人和、百业兴旺”。习近平在给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师生的回信中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奋斗历程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和非凡创造力的重要源泉”[16]。习近平高度重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整体性,特别重视在各族人民中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只有始终坚持56个民族“多元一体”、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夯实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基;只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图谋,打击一切危害“民族大团结”的错误言行,坚决依法惩处任何形式的暴力恐怖活动,才能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党的十九大部署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的民族工作战略,并且把“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7]写进了党代会工作报告,载入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就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则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主线。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多元一体”的国家格局,早在秦始皇创立的秦国“书同文,车同轨,量同衡,行同伦”[18]的法制基础上奠定雏形。“秦统一六国后,以秦国文字为标准推进文字统一,文书行政之制的大体确立,为大一统格局提供了文化支撑。一以贯之的汉字系统,为中华文化代代传承创造了稳定性条件,也是生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载体。”[19]近百年来,中国各族人民在共同抗御外辱、争取国家主权独立和实现民族解放的斗争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人们自觉地共同体意识。在这个艰苦卓绝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为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不屈不挠地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1922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它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制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1938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次以党的文件的方式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此后党的民族纲领愈来愈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主张。19461月中共代表团在《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提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 [20]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它着眼于“民族合作”而不着眼于“民族分立”;既不同于“以单一民族为基础的纯粹的‘民族自治’,也不同于将不同民族或部落隔绝开来的‘保留地’”[21]。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体现了把国内各民族构成一个共同体的明确追求和前瞻性。譬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的问题上,一开始就有“合的方案”和“分的方案”两种不同的意见。党中央没有采纳在壮族群体较为集中地“桂西”建立自治区的“分的方案”,仍然保留原“广西省”的“合的方案”,从而为19583月“以广西全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奠定了基础。如果采取“分的方案”,就会使得“壮族自治区很孤立,不利于发展经济。在交通上,铁路要和广西汉族地区分割;在经济上,把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矿业分开。这是很不利于共同发展的,而合起来就很方便了”[22]。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地避免了各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自为政、各民族之间缺乏交流合作的不良后果,与当下推进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的民族工作思路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3],载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4] ,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所有这些重大决策和举措,都为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2019年习近平在内蒙古考察时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要认真总结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促进民族团结融合,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25]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开创性意义。

三、完善法律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依归

必须完善民族地区贫困群体的人权保障制度。中国共产党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把14亿人口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人权发展的首位,成功地走出了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发展权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公民无论身处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身处经济贫困地区,法律保障他们不会由于经济生活窘迫而影响其发展权的公平实现。“当一个地区长期处于绝对贫困状态之中,就不只是一个反应收入水平的经济贫困问题,本质上反应的是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公民人性和人格尊严的大问题。人权从来就是一个政治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概念,政府是人权主要的义务承担者。”“如果因经济贫困而阻碍贫困群体发展权的实现,无异于对贫困群体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权的直接剥夺,无异于扼杀贫困群体最基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26]《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旗帜鲜明的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全面地阐释了中国政府对待贫困的基本立场:政府采取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方式和手段,确保贫困群体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保障14个集中连片的特困区域的贫困群体,都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积极成果。国务院认定的14个集中连片的特困区域多集中在民族地区,中央政府把“反贫困”作为党在贫困区域做好民族工作的艰巨任务来完成。贫困县不摘帽、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不脱贫,各级驻村扶贫干部不得提拔、不得走人。这就意味着党和政府将通过履行尊重、保护和实施人权义务,帮助贫困群体彻底脱离贫困陷阱并实现应有的发展权,减缓和消灭贫困现象是确保贫困群体依法实现发展权的坚实基础。到2020年底,我国民族地区所有的贫困县如期全部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率先在全世界实现减贫的千年发展目标,对全球减贫的贡献率超过70%;中国已累计对外提供了4000多亿元人民币的援助款,为120多个发展中国家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提供具体帮助,先后派遣60多万救助人员为69个国家提供医疗和人道主义救助[2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世界上的人权话语体系逐渐定型,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为世界人权发展指明了方向。“国际人权话语体系是对既往人类命运遭遇反思的结果,又是在各国的共商、共建和共享中建构的,因而新时代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终将打破传统的、以西方人权话语为中心的世界旧格局,形成与全球化治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话语权相适应的人权国际新秩序。”[28]中国作为世界和平发展事业负责任的大国,始终认为“人权保障事业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它需要世界各国不遗余力地为它做出艰苦卓绝的努力。中国方案为国际人权治理勾画了清晰的发展愿景,已成为国际人权治理变革的根本遵循”[29]

民族事务治理工作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民族工作是把56个民族的“多元”,熔铸为中华民族“一体”的雄伟事业,历来是党和国家关心关注的重大事务之一。党的十九大确立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点和根本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味着构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各个民族,都有机会、有条件、有能力实现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就国家立法机关的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而言,当下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就是要通过立法的途径,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成员之间关系的互动,创立和睦相处的“家规”“家法”和“家风”,促使民族事务治理、民族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随着2020年国家整体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并实现与乡村振兴对接,各族人民交往交流和交融发展的空间和地域会更加广泛,在人们生活的社会、文化、职业诸方面将呈现日益密切互动的局面,从而也对党的民族工作、民族事务治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党的民族工作是从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中华民族共享物质田园的精神纽带和责任载体。自2014年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中央西藏座谈会”“中央新疆座谈会”等一系列座谈会,习近平到边疆民族地区和老少边穷的地区视察常态化,并就边疆地区如何稳疆固边工作、民族地区贫困群体如何精准脱贫等问题,从国家制定具体政策和立法的视角进行专项研究,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乃至更长的一段时期内,各级地方政府要把握我国主要矛盾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个发展大趋势,把解决这个主要矛盾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现实差距,始终坚持民族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深度拓展各民族彼此之间的交往交融渠道,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力量、平衡利益关系,调解和规范政府行为。

必须提升做好民族工作的法治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30]这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重中之重的硬任务,立法机关必须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进行立法,切实把解民生之忧、为民谋利和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民族地区“十四五”时期民族工作的核心任务来完成,久久为功、坚持不懈地以共同体理念助推新发展格局。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各国的蔓延,加剧了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度。要完成“十四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族工作法规体系,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民族地区全民法治素质;就需要进一步打牢民族工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实基础,强化推进民族工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就需要进一步提升做好民族工作的法治能力,加大地方立法和执法的水平、力度和举措,形成推动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具体的政策措施千条万条,高度重视党的全面领导是第一条,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关键要看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发展中的民生短板就无法补齐、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彰显,“十四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就无法实现。所以,新时代民族地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提升政治能力和法治水平,搞好民族团结、防范政治风险、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要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上,始终坚定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在民族工作中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合理的诉求,与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要自觉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牢记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服务的初心和使命,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民族团结红利,这是落实和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根本力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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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