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修改第5/2019号行政法规〈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与《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同步于27日起生效。
据了解,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澳门特区政府入口网、立法会、法院及检察院的网站,以及行政长官指定的其他网站已于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
行政会此前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徽法的决定,为切实执行这两个决定、确保上述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区得到正确和有效实施,特区政府根据澳门基本法和修改国旗法及国徽法的原则、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修改澳门特区第5/1999号法律。
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倡导居民在适宜场合使用国旗,明确居民在庄重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以表达爱国情感;完善国旗、国徽的尺度规定;完善国旗志哀的规定,规范特定人士逝世时可覆盖国旗的情况;完善国旗、国徽的使用规范;完善国旗、国徽的教育相关规定等。
此外,为落实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配合已获立法会审议通过的修改第5/1999号法律法案,行政会还于7月对配套的补充法规第5/2019号行政法规进行修改,以订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相关行政法规主要内容则包括增加展示或升挂国旗和区旗的地点。增加在重大庆典和节日须展示或升挂国旗和区旗的日子和地点,包括国家宪法日。明确升国旗仪式的礼仪规范。订定活动结束后国旗和区旗的处理方式。
【责任编辑: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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