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4日电 (周晶、 肖聪聪)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刘魁立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记者采访时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意见》是做好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赋予文旅消费更多的精神效益
《意见》提出,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融合,实质上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借助旅游业获取更多保护和发展动力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管理系主任杨红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与旅游的融合中逐步实现从日渐式微的原有存续场景到各类当代场景的延伸。旅游业的发展不仅为文化交流提供了传播平台,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载体,有利于促进文化遗产“有效保存—合理利用—反哺保护”的良性循环。
杨红进一步解释道,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现实意义已不局限于商品化带来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赋予文旅消费更多的精神效益。
退出机制让非遗传承更有活力
《意见》提出,要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
“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他们不在项目的保护传承上下工夫,而一味追求申报上一级别的名录,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刘魁立说,持有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心承担起保护传承这项“非遗”项目,自愿向国家呈交申报书,详细说明这项遗产及保护传承的措施,请求列入名录,体现了申请人的神圣责任感。尽管不同级别的名录在规模上、管理上和影响面上有所不同,但他们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同样的,都是传承人对国家的庄严承诺。在完成保护传承的许诺方面,同样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名录项目如果不能信守许诺,违背“约言”,而且不求改进,就应该对这样的申请主体实施退出机制,在名录中予以撤消。
刘魁立进一步解释,如果把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才艺、技能,把他们所承担的项目比喻为个人“私产”的话,那么,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不仅享有对这一“私产”实行占有、使用、获利的权利,同时还享有对这一“私产”自由处置的权利。可是,当他们成为代表性传承人的时候,他们已经自觉地认定,他所持有的非遗项目呈现着民族文化之根、民族精神之魂。他们已经自愿放弃随意处置该遗产项目的权利,而主动承担起这一传统文化“守护神”的光荣职责。
因类制宜推进非遗保护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领域五花八门。刘魁立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括白蛇传、梁祝、孟姜女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也包括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美术、民俗等多个门类。“每个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着与其他类别不同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因类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这样才能真正取得保护的实效。”
日前,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出台。此次《意见》也提及,要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杨红看来,三大国家文化公园沿线,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历史文化、革命文化、先进文化都迎来了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时代契机。
“国家文化公园承载着中华民族象征、民族精神载体的重要地位。活态存在、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成为国家文化公园承载和传递中华民族精神、智慧和审美的独特形式。”杨红建议,要将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成为传承、展示和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场景,发挥地域覆盖范围大、惠及人民群众多、国内外认知度高的优势。
【责任编辑: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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